旅行代理商註冊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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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 著 《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》 ( 第 553 章 ) 的 施 行 ,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現 接 受 公 眾 在 其 個 人 身 份 獲 郵 政 署 署 長 或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核 實 後 , 利 用 電 子 方 式 向 其 提 交 與 執 行 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( 第 218 章 ) 有 關 的 文 件 。

然 而 , 本 處 並 不 接 受 公 眾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需 再 轉 送 警 務 處 處 理 的 表 格 。 公 眾 仍 須 郵 寄 或 親 身 交 付 該 等 表 格 予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。

市 民 必 須 遵 照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的 方 式 、 規 格 及 程 序 , 以 電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。 該 公 告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憲 報 刊 登 。

遞 交 方 法
 
  你 可 以 用 下 列 方 法 遞 交 文 件:
  1. 以 指 定 的 電 郵 地 址 傳 送﹕targr@cedb.gov.hk ; 或

  2. 以 實 物 形 式 ( 例 如 3.5 吋 磁 碟 片 或 唯 讀 光 碟 ) 交 付 至 :
   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
  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
    合 和 中 心 49 樓 4901 室